希伯來書生命讀經 第六十三篇-1
日期:09/21-09/26
■ 星期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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希伯來書生命讀經
第六十三篇 律法-神的見證
我們曾指出,在至聖所的約櫃裡有三樣極重要的物件,就是隱藏的嗎哪、發芽的杖、和兩塊法版。(來九4。)在前五篇信息中,我們已稍微題過隱藏的嗎哪和發芽的杖。在本篇信息中,我們要來看兩塊法版。
律法是神的見證
聖經中的原文很難找到『法版』這個辭。舊約聖經中,通常稱作『見證的版』。(出三一18,直譯。)新約聖經中,則稱作『約版』。(來九4。)為甚麼將律法稱作見證的版和約版?律法稱作約版,較容易明白,因為在舊約時期,律法就是舊的約。但要領會律法為甚麼又稱作見證的版,就比較難。當神吩咐摩西造約櫃時,(出二五10,)神說,『必將我所要賜給你的見證,放在櫃裡。』(16,直譯。)這處聖經中的『見證』,當然是指律法。神不是說將律法放在櫃裡,乃是說將見證放進去。因為見證放在櫃裡,因此櫃就稱為見證的櫃。(22,直譯。)不僅如此,帳幕也就稱為見證的帳幕。(民十七8,直譯。)因此,我們有見證的版、見證的櫃、以及見證的帳幕。嗎哪和發芽的杖放在律法前,就是放在見證前。(出十六34,民十七10。)一切放在見證前的東西,也都是放在神面前,(出十六33~34,)因為見證與神是分不開的。只要是放在見證前的,就是放在神面前;放在神面前的,就是放在見證前。這見證是甚麼?我們曾看過,約櫃稱作見證的櫃,帳幕又稱作見證的帳幕。律法所以稱為見證,因為是見證神的。為此緣故,律法乃是神的見證。
創世記一章二十六節告訴我們,神照著祂自己的形像造人。神的目的是要藉著人得到彰顯。這彰顯就是祂的見證。因此,神的見證就是神的彰顯,就是彰顯出來的神。神的目的,從前、現在、直到永遠都是一樣的,就是要將祂自己作到人裡面,使祂彰顯出來,得著見證。然而,在神完成這事之前,人墮落了。人在他墮落的天性裡,總是想努力作好來討神喜悅。為此,神就給人律法。神所以給人律法,因為人不知道自己是墮落的,既不能滿足神,也不能彰顯神。但神給人律法以後,立刻改換了律法的名稱,稱之為見證。神給人的是律法,但主要的不是稱為律法,乃是稱為見證。
詩篇一百一十九篇中,多次用見證這個辭,來指律法。(2,88,168,中文和合本譯作法度,原文都作見證。)在詩篇一百一十九篇,每次用這辭時,都是指著律法說的。
照著人的觀念,以為律法就是十條誡命。但神的目的,不是要律法成為一些誡命,乃是要律法作祂的見證。當我還在基督教裡的時候,我從未聽到人用見證這個辭來說到律法。我只聽到關於十條誡命的道。在基督教中,年輕人藉考試加入他們所謂的教會時,總是要背誦十條誡命。你雖然能背得出十條誡命,你可能從未聽說,詩篇一百一十九篇中的見證就是律法。事實上,詩篇中所說的見證,就是指律法。我再說,在神的目的和觀念中,律法就是祂的見證。但是在人的觀念裡,律法乃是十條誡命。你若想要努力遵守神的律法,律法對你就必定是十條誡命。但你若認識甚麼是生命,並且與神同行,而不是想要遵守律法,你就會看見,律法乃是神的見證,神的彰顯。
每一種律法的兩面
每一種律法都有兩面,一面是遵守律法者,一面是設立律法者。律法是為著給人遵守的,我們已往曾說過好幾次,你所立的是怎樣的律法,就表現你是那一種的人。搶劫銀行的匪徒若能設立律法,他們必定使搶劫銀行成為合法。有些立法議員盼望使娼妓這樣邪惡的事成為合法,這也表明他們自己是邪惡的。邪惡的立法者就制定邪惡的律法。我們所定的律法,就顯出我們是何種人。國家固然這樣,家庭也是如此。倘若一個家庭中,作父母的習慣於每天很晚纔起床,又不整理屋子,他們所訂的家規,必然也容許孩子們遲起,和慣於雜亂。但作父母的若嚴謹、整齊、清潔、慇勤,家規自然又不同。他們必定要孩子們清早起來,各自梳洗乾淨,再去整理他們的房間。假如我來到這樣一個家,看到這種整潔的規矩,我立刻就知道這家的父母,必定是慇勤又整潔的人。但假如我來到一個家,看到每樣東西都是零亂的,孩子們也可以遲遲不起床,我就能想到那家的父母是怎樣的人。因著我們所定的律法,能見證我們的所是,所以那律法就成為我們的見證。就著設立律法者這一面說,律法是個見證;就著遵守律法者那一面說,律法就是誡命或規則。神的律法也有這兩面,對於我們這些想要遵守律法者來說,是十條誡命;但對於神,律法是祂的見證。